特种作业证书:应急管理局,质监局,建设厅三家区别(安监局下属单位有哪些单位)
导读安监局下属单位有哪些单位~特种作业里有三大类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分别由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质监局、建设厅三个部门颁发。很多考证人员都分不清三证的区别,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锅炉、压力容器、...
特种作业里有三大类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分别由应急管理局(原安监局)、质监局、建设厅三个部门颁发。很多考证人员都分不清三证的区别,今天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下: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所持的证件叫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与“特种作业操作证”是两种不同的证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证件叫特种作业操作证。俗称“上岗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应急管理厅(原安监局)部门颁发。

由此得到,前者的关键词是“设备”,后者的关键词是“作业”。二者最直观的区别就是,前者是本,后者是卡。分清楚特种设备与特种作业的分类或目录,就能对上述两个词汇有清晰的理解。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的规定,将特种作业目录做了清晰的界定。其中,我们所认为的叉车、电梯、锅炉并未在其中,更不能想当然的将其操作人员称之为特种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目录如下:
1、电工作业(常见:高低压电工操作证)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
3、高处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
5、煤矿安全作业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
7、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
8、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
9、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10、烟花爆竹安全作业
11、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
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建设局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中的依据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其使用范围为建筑施工企业,其第二条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从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安监局局长要求企业捐款,承诺两年不执法

为曾凡军单位受贿、受贿案一审庭审现场。(临武县纪委监委供)
编者按
这是一起党员领导干部要求被监管企业给单位捐款,并承诺两年不执法的案例。曾凡军在担任郴州市原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为筹集资金,召集被监管企业召开座谈会,请企业捐款。曾凡军提出,对捐款的企业要讲诚信,两年内不要去执法,没捐的要去执法。本案中,曾凡军没有为自己谋私利,是否构成单位受贿罪?能否免予刑事处罚?曾凡军在逢年过节收受相关企业或个人给予的财物,属于礼品礼金还是贿赂?曾凡军受贿300多万元,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是否量刑过重?我们特邀相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解析。
特邀嘉宾
曹 伟 郴州市纪委监委第六审查调查室主任
易智勇 郴州市纪委监委驻市委统战部纪检监察组副组长
周 杰 郴州市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张 波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
基本案情:
曾凡军,男,中共党员,1964年10月出生,湖南省郴州市原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
一、2006年5月至2015年6月,曾凡军担任郴州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2009年,市安监局筹建指挥中心。经市发改委批复明确指挥中心总投资规模为4134万元。2013年11月,经公开招投标,指挥中心装修及附属工程由郴某集团中标,其中子项目绿化工程预算金额为68万余元。项目建设过程中,曾凡军决定将绿化工程的68万余元用于指挥中心道路铺设柏油,并将绿化工程从郴某集团剥离交湖南某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旭公司)承建。
为筹集绿化工程资金,曾凡军与时任市安监局非煤科分管副局长王某炳等人商量决定由相关被监管企业为绿化工程捐款。2014年5月,非煤科科长刘某澜按照曾凡军和王某炳指示打要求福某矿业公司等20家企业代表到市安监局参加安全生产座谈会。会上,王某炳提出指挥中心绿化工程缺少资金,请各企业予以支持,曾凡军表示对为市安监局做了贡献的企业,将以服务为主,不进行处罚。参会企业代表为与市安监局搞好关系,均表示愿意捐款,并将数额报给刘某澜。会后,某旭公司陆续收到18家参会企业的捐款共计252万元,并将此款用于绿化工程项目。2015年5月,曾凡军在市安监局局务会上提出,对于捐款的企业要讲诚信,两年内不要去执法,没捐的企业,要去执法。此后两年,市安监局对上述赞助企业没有任何执法处罚记录。
二、2002年9月至2006年5月,曾凡军担任安仁县委副书记,利用职务之便,为兴旺预制件厂谋取利益,收受干股分红7万元。同时,曾凡军在担任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在逢年过节期间,收受相关企业或个人所送的小至1万元大至100万元的贿赂。此外,2015年6月至2018年5月,曾凡军利用担任市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相关企业或个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曾凡军利用担任安仁县委副书记,郴州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郴州市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0万元、港币6万元、美元3000元。
查处过程:
【立案审查调查】2018年5月24日,郴州市纪委监委对曾凡军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9月11日,经湖南省纪委监委批准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党纪政务处分】2018年12月10日,郴州市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曾凡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移送审查起诉】2018年12月10日,曾凡军涉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被移送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日,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刑事拘留。12月20日,临武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
【提起公诉】2019年6月24日,临武县人民检察院以曾凡军涉嫌单位受贿罪、受贿罪向临武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一审判决】2019年11月8日,临武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曾凡军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一审判决后,曾凡军提出上诉。
【二审裁定】2020年2月18日,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曾凡军对红包礼金来者不拒,以执法权交换企业捐款,反映了他哪些思想根源?
曹伟:一是政治失范。曾凡军曾荣获全国、全省人民满意公仆,曾当选湖南省八次党代会代表、中共十六大代表。在光环和荣誉面前,曾凡军冲昏了头脑,并随着职务升迁,愈发居功自傲。尤其任原市安监局局长后,认为自己懂业务、能力强,带领原市安监局发展上了新台阶,自认为有功之臣,将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抛之脑后,视班子会议、党组会议为走过场、做样子,视党章党规党纪、制度程序约束为摆设,有时喊几个班子成员吃个早饭就将应集体研究决策的事项定了,可以说是政治失范,因此必然导致腐败问题滋生。
二是认知错位。曾凡军在煤矿参加工作,一步步从技术人员做到矿长,有着丰富的矿山工作经验及较强的业务能力,但这既是优点也是包袱,一方面让曾凡军做事有魄力、干事有闯劲,讲究效率、业绩,另一方面“利益交换”主导思维,因而,在原市安监局任职期间,曾凡军始终将自己视为矿山老板,同时将其他企业老板视为生意伙伴而非管理服务对象,从而以经营企业的思路管理机关,奉行“利益交换”原则,收钱办事,忘记了自己是行政机关的一把手,导致思想跑偏、行为失控。
三是心态失衡。曾凡军从企业步入仕途,与老板较为亲近,喜欢与老板称兄道弟,大讲江湖义气,淡化原则底线,什么忙都敢帮、什么请托都敢应,自认为人很豪气、讲义气,醉心于“老大”“老板”等称呼。同时,认为自己当领导干部时的待遇还不如在企业任职时的待遇好,在攀比心、虚荣心、享乐主义的驱使下,甘于被“围猎”。
2.曾凡军提出,一审判决认定的其收受多人财物均是在逢年过节期间的红包礼金,没有具体请托事项,不构成受贿罪,如何看待该意见?
易智勇:根据《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和2016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其财物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
曾凡军上诉时提出,一审判决认定其收受张某某6万元等均是逢年过节期间收的红包礼金,没有具体请托事项,没有利用职务便利,不应当认定为受贿。我们认为,张某某等人都是郴州市辖区范围内的矿山老板、采石场老板,而这些矿山、采石场均是原市安监局的监管对象,曾凡军与上述人员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上述人员的矿山、采石场均需到原市安监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并且原市安监局对郴州市辖区范围内的所有矿山、采石场具有监管、行政执法职责。虽然上述人员送给曾凡军的财物主要是利用逢年过节之际所送,但上述人员在送给曾凡军财物时都明确向曾凡军提出了“多关照”“多支持”的请托或者以示感谢,且在事先或者事后均向曾凡军提出了具体的请托事项,比如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等,曾凡军也给予了上述人员具体的帮助,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这也是曾凡军收受他人财物的特点之一:平时为他人谋取利益、再利用逢年过节收受他人财物,或逢年过节收受他人财物、事后为他人谋取利益。因此,曾凡军利用逢年过节之际收受上述人员的财物构成受贿罪。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认定,向曾凡军送上述红包、礼金的均是原市安监局的监管对象,双方之间并非正常人情往来,应当认定为受贿金额。
3.曾凡军要求对捐款的企业讲诚信,两年内不去执法,为何构成单位受贿罪?他认为应对其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何看待该意见?
周杰:我国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案中,首先,曾凡军具有犯罪主体的身份要件,曾凡军于2006年5月至2015年6月任郴州市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涉嫌单位受贿的案发时间为2014年,即曾凡军当时作为主要领导、直接负责人,具有单位受贿犯罪的主体身份。其次,曾凡军实施了单位受贿行为,为捐款企业谋取利益。曾凡军安排王某炳等人通过召开安全生产座谈会的方式,接受18家参会企业的捐款共计252万元。曾凡军提出,对于捐款的企业要讲诚信,两年内不要执法,在2014至2015年间,市安监局对上述捐款企业没有任何执法处罚记录。
曾凡军构成单位受贿罪,数额为252万元,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其不符合刑法第三十七条所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也不存在量刑上的“免予刑事处罚”的情节,故其认为应对其犯单位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于法无据。
4.对曾凡军单位受贿罪量刑时考虑了哪些因素?曾凡军受贿数额300余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类比相关受贿案件,是否量刑过重?
张波:我国刑法对单位受贿罪和受贿罪规定了不同的处罚。与受贿罪相比,单位受贿罪的起刑点较高,处罚也相对轻。首先从法定刑看,单位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其次从起诉标准或者起刑点看,单位受贿罪要求达到10万元以上,而受贿罪的起刑点只有1万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则。法院在量刑时,首先考虑是否科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然后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最后考虑是否免予刑事处罚。单位受贿罪既侵害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也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应当受到较为严厉的惩罚。本案中,曾凡军在担任市原安监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为了筹集工程资金,以捐款为名,收受18家被监管企业钱财共计252万元。并以不履行法定职责等不作为的形式为这18家被监管企业谋取利益。曾凡军作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曾凡军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没有造成国家或者社会利益的重大损失,故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关于受贿罪,我国刑法规定,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没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就应当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量刑。本案中,曾凡军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人民币350万元、港币6万元、美元3000元,系数额特别巨大,且曾凡军没有自首、立功等法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量刑。
类比其他案例,马某利用担任云南省某县人民政府原副县长等职务便利,受贿428万元,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陈某鞠利用担任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某局原局长、党委副书记等职务便利,受贿486万余元,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
结合曾凡军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法院对其受贿罪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量刑适当。(《中国纪检监察报》 程威)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安监局特种作业证书介绍
安监局全称即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局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列入直属机构序列。主管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政策法规工作。安监局具有行政权和执法权。负责伤亡事故统计分析,组织协调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安全事故的批复结案。安监局颁发的证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工证,焊工证,制冷证,登高架设证等。安监局职责“三定”规定明确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承担的职责,是依法行政,加强全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组织学习,按照监管、监察职责,找准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定位,进一步转变职能、转变观念、转变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努力开创安全生产工作新局面。要以落实“三定”规定为契机,大力推动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提高监督执法的权威性,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全面履行政府职能。l 热门证书安监局特种作业操作上岗证1、电工作业:电气设备停止运转、维护、装置、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依照《国度平安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人事〔2018〕18号》文的规则:电工作业人员依照操作项目上岗作业,各操作项目不得互相替代。电工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证书肯定的作业范围内作业。举例阐明:持有高压电工证不能从事低压工作,持有低压电工证不能从事高压工作。注:原由电力系统颁发的进网作业答应证已归入安监局管辖范围,原电工进网作业答应证书到期需复审且在国度安监总局网站可查询到证书信息的,复审经考核合格换发安监局电工作业证书。详细准操项目如下:1、①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压电气设备停止运转、维护、装置、检修、改造、施工、调试、实验及绝缘工、用具停止实验的作业。
②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以下的低压电器设备停止装置、调试、运转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实验的作业。
③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各种防爆电气设备停止装置、检修、维护的作业。适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的防爆电气作业。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办法对资料停止加工的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平安监察条例》规则的有关作业)。
①凝结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部分加热的办法将衔接处的金属或其他资料加热至凝结状态而完成焊接与切割的作业。适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维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
②压力焊作业:指应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成的焊接作业。适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
③钎焊作业:指运用比母材熔点低的资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的温度,应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互相扩散而完成衔接焊件的作业。适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3、高处作业:指特地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停止的作业。
①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逾越架架设或撤除的作业。
②高处装置、维护、撤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装置、维护、撤除的作业。适用于应用专用设备停止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装置、维修,各种设备设备与户外广告设备的装置、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备撤除作业。
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转操作、装置与修理的作业。
①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转操作作业:指对各类消费运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转操作的作业。适用于化工类(石化、化工、自然气液化、工艺性空调)消费企业,机械类(冷加工、冷处置、工艺性空调)消费企业,食品类(酿造、饮料、速冻或冷冻调理食品、工艺性空调)消费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类(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产加工、果蔬加工)消费企业,仓储类(冷库、速冻加工、制冰)消费运营企业,运输类(冷藏运输)运营企业,效劳类(电信机房、体育场馆、建筑的集中空调)运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转操作作业。
②制冷与空调设备装置修理作业:指对第①条所指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相关系统停止装置、调试与维修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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